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外“大门洞开”,境外央行类机构无额度限制

2016-04-15 16:02:26    来源:汇商    作者:

中国央行4月14日公布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中国银行间外汇及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类外汇/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决定投资规模。

此外,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无额度限制,所兑换人民币资金需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

早在2010年,中国央行就已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三类机构具体为: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

2015年9月30日,中国央行公告,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同意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6年2月24日,央行进一步公告称,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条件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

对于最新的措施,中国央行14日说明,在央行开立的原有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与债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不能用于通过商业银行代理的外汇交易清单。外汇交易清算涉及相关的清算责任,商业银行若为外汇交易的代理机构,应为境外机构开立相关账户用于清算,以保障责权一致。

央行还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可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代理和商业银行代理,如需将其持有的债券在不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可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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